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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们侵犯也被侵犯的尊严

2016-05-14 张耀仁 深港书评

近日“雷洋之死”不可回避地沸腾在我们的视线之内。德国基本法第一句“人之尊严不可侵犯”。可是,现实是,人的尊严常常被侵犯。书评君呈上《可侵犯的尊严》之书评。本书作者费迪南·冯·席拉赫,试图将法律层次由“避免个人犯罪”提升至“制止国家犯罪”……



我们侵犯也被侵犯的尊严

张耀仁  | 文



《可侵犯的尊严:一位德国律师对罪行的13个提问》

费迪南·冯·席拉赫 著 姬健梅 译

台湾先觉出版公司

2016年3月版


或许起于几年前,桑德尔(Michael Sandel)教授开设于哈佛法学院的课程“正义:一场思辨之旅”声名大噪,连带使得“法律”这一向来冷冰冰、硬梆梆的名词,一夕之间成为有血有肉、有哲思也有反省的课题,经由网络视频广泛流通,人人仿若都亲身参与了课程,意味着“法律”不再是高高在上的领域,而是与大众息息相关的知识。




也因此,阅读这本书让人想起的正是这股法律平民化、普及化的风潮。“法律”之所以门槛高,在于法条何其纵深,更关键的是诠释法律的语境与我们日常认知的语汇全然不同,像是“罚金”与“罚锾”虽仅有一字之别,却意味着刑罚与行政罚的区别,前者是要坐牢的,后者则通常花钱了事。


尤其晚近经常引起争议的“死刑存废与否”,更屡屡掀起不同立场阵营的对峙,例如发生在2014年台北捷运随机杀人案,当主嫌郑捷被宣判死刑定谳,随即引来废死团体大肆抗议,认为郑捷尚有教化之可能,如何以死刑终结其生?然而承审法官却指出,死刑的衡量不在教化与否,而是其刑责与犯罪行为能否相当,亦即一旦犯罪行为必须付出死刑代价,纵使有教化之可能,也必须判死,“如果没有其他归因事由(减免刑责),却不必负全责的话,等于表示被告享有侵害他人的特权,或者等于承认犯罪者的人性尊严高于被害人!若是因为有教化可能性、有悔改,就不必负全责,那就可以先侵害人再说吗?”这是承审法官向媒体表达的意见。换言之,法官的判决乃是依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力,除非犯罪行未未达死刑,才会考量教化与否之可能,更何况郑捷在此案中维持一贯冷血的态度,虽然对家属表达歉意,却是在司法审理后期才有此行动,不免使人想起曾经担任警察(公安)的犯罪学博士侯友宜说:“犯人为了想要存活,什么鬼话都说得出口!”


这样的说法,当然是经验论而非实证论,所谓实证是必须经由科学方法证明犯人所言为假,这才能对应到司法判决依据,否则也就沦为先验论,亦即未审先判的荒谬,而这也是当代法律人经常陷入的两难:一方面必须依法判决,却往往被讥为“法律控”(控,意指沉迷到不可自拔,带有贬意);一面又必须回应社会情绪,却总是被指责背离“司法独立精神”,如此一来,导致身为律师的本书作者发愿撰写一系列有关法律探讨作品,包括小说《犯了戒》《谁无罪》,以及类如本书的评论集《罪行》《罪咎》等。



在本书中,虽然作者并未言明其主张,但从第一篇作品“人之尊严不可侵犯”,可以看出作者试图将法律层次由“避免个人犯罪”提升至“制止国家犯罪”。他在作品中举例指出:一艘英国货轮漂流在海上,船上共有四个人,当他们粮食耗尽,决定以抽签方式杀死其中一人、以吃人作为活下去的依据,但他们很快就发现,四人之中的那个实习少年又瘦又弱,甚至奄奄一息,于是他们不抽签了,决意杀掉少年以救活自己。最终,三人被经过的轮船救回,却也因吃人、杀人而引发轩然大波。


作者固然抨击三人做法,但他提出一个假设:如果杀死那个少年,可以拯救三千个人呢?我们还要不要下手?想必多数人会点头吧,桑德尔教授将此区分为结果论的道德推论与类型论的道德推论,前者视行动的结果对错而定;后者则无论如何都以道德标准来判断之。至于在《可侵犯的尊严》里,作者则是依循法的制定,也就是德国基本法第一句“人之尊严不可侵犯”为判断标准。也因此,就德国宪法而言,只要你是人就应该受到“不可侵犯”之保障,而无关富人/穷人、黑人/白人或者都市人/乡下人。故而作者的答案是:无论如何都不该拿一个生命与另一个生命比较,否则德国社会将陷入前所未有的危机!这是作者反复再三提示的精神:


“国家与个人都不该违背法律精神”,


所以不管是恐怖分子或循规蹈矩者,都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力,这一点说白了就是老生常谈的“法律之前人人平等”,但,我们是否真的平等呢?


这是《可侵犯的尊严》作者要逼问的核心问题:我们经常在情绪的催化下指责犯下重大罪行者:“去死吧,人渣!”但作者指出,正是法律被任意践踏,所以我们的社会才失序乃至失去可依循的法律方向,他说:


“西方世界的自由与自我理解不会取决于高速公路收费、增税或长照保险,而在于如何对待法律。”


作者显然明白他会被归入“法律控”,所以他也指出:“我们往往不得不树立我们自己也达不到的标准,订定我们自己也无法遵行的规则”,但他以为,正是因为办不到就舍弃此一标准,将为我们带来可以预知的危险与恐怖。


作者写得最精彩的一段应是第十一篇《犯下最可怕罪行之人的尊严》,全文以绑架并杀害男童的法律系学生葛夫根为例,指出这起案件在葛夫根被捕后,警察局副局长原以为肉票还活着,因此对葛夫根进行逼供,使得葛氏最后向法提出控诉,也使得原本最初取得的供词被判定无效。如此一来,假设无法有效证明与案件有关,葛夫根将会被宣判无罪,毕竟最重要的证人(男童)已经死了。


也就是说,作者想告诉我们,一旦违反法律(刑求在德国是犯法的),所有的环节都势必被迫产生蝴蝶效应般的变化,而这只不过是副局长一个动心起念,想要以“刑求”而非法律来执行此事,固然副局长的出发点是良善的,但他的行为差点造成无可挽回的司法判决,也就说明了依循法律与立法精神的必要性。又如作者提到法院与媒体之间的关联,指出晚近检察官越来越习于任意向媒体爆料、发言,造成未审先判的谬误,尤其在德国的观念里,检察官等人拥有至高无上的公正客观性,这也使得那些被检察官点名者,纵使日后被宣判无罪,也在生命里留下难以抹灭的污点与伤害。


本书共辑录十三篇作品,每篇长约五、六千字,文笔轻松却又不失严谨的逻辑,尤其作者本身曾担任律师,见证多个光怪陆离的案件与判决,也写了数本精彩的小说,越发凸显本书既是法律思辨之作,也是文学创作的一环,像是第二篇《这一切你还弄得懂吗?》以断裂的、跳接的句子呈现,仿若意识流般的行文令人不断在阅读过程中被迫停下来思索。


而这也不免令我们联想到中文世界里,何时才有同样份量的作品出现,以引领我们共同思索在地的法律情境与脉络?毕竟法律是一个社会集体意识的展示,面对越来越纷乱与复杂的法律判决,谁来带领我们弄懂这一切?我们是否在不知不觉中,侵犯也被侵犯了尊严呢?



费迪南.冯.席拉赫 | Ferdinand von Schirach

全球最多人阅读的德语作者之一。1964年生於慕尼黑,执业律师,专司刑事案件。2009年出版处女作《罪行》,引起广大回响,德国读者及媒体好评不断,售出32国版权。2010年获《慕尼黑晚报》选为年度文学之星。除了获颁德国文坛重要奖项克莱斯特文学奖,在日本也得到本屋大赏翻译小说奖。著作在台出版未满一周即登上《蘋果日报》当周统计全台畅销小说榜第一名,更获得当年度金石堂“最具影响力好书”之殊荣。《罪咎》登上《明镜周刊》畅销书榜冠军。




如果我们为了得到安全而放弃自由,最终我们两者都会失去。

——费迪南.冯.席拉赫


“等待费迪南冯.席拉赫的新书就像等待一个节日、一个女人。”

——导演吴念真




《罪行》及《罪咎》获得百万书迷拥戴,电影版权皆由者康士坦丁电影公司买下。2012年上映的改编电影《罪爱你》由国际知名导演多莉丝.朵利执导,夺下《巴伐利亚国际影展》最佳导演奖,更在柏林影展上大放光彩。


请欣赏《罪爱你》预告片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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